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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于欢案二审 庭审公开课上的那些“全民关注点”

2017-05-31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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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8时30分,备受社会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此前,由于部分媒体在报道该案时聚焦辱母情节,因而引发了公众对于该案的巨大关注和对法理与人伦的热烈讨论。为了让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有更多的信任感,对权利保障有更多获得感,对法治建设有更多参与感,山东高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当事人家属以及媒体在内的10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并用微博全程直播此次庭审。

 微博直播回应社会关切

“旁听人员进入法庭。”早上8时24分,随着这条微博的发出,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开始了于欢案二审庭审的微博直播。据记者统计,@山东高法共发出了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在内的133条微博对该案进行了全程直播。


    

这场从早上8时24分持续到23时4分长达15个小时的直播让法庭之外关注于欢案的社会公众成为了这次庭审的见证者和监督者。以公开促公正,随着@山东高法这场全程全方位的微博直播,社会公众此前对于于欢案种种疑惑和担忧也随之消除。

    

作为专家学者受邀前来旁听该案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庭审不仅广泛邀请了各界代表来旁听,在审判公开方面做得非常充分,而且用微博直播的方式回应了民众的极大关切,可以说,于欢案二审的司法公开做得非常好。”

    

另一名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德州市宝丽洁物业公司经理焦文玉也感慨道:“于欢案被媒体报道后,朋友圈里传什么的都有……微博直播让谣言不仅止于智者,还止于公开!”

法庭调查不回避“敏感案情”

于欢案二审开始前,一名法学院学生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于欢案被媒体广泛报道后,我和同学们都很关注这个案子,也经常讨论。但大家对这个案子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后来发现造成大家看法不一的主要原因就是我们所有讨论的基础都来自媒体上碎片化的报道,人们对于一些很细节的案件事实并不清楚。”

    

这名学生说,比如说媒体都用“辱母”,那到底是怎样的情形和程度?还有于欢拿刀捅刺的时间点前后都发生了什么?我觉得这些对于讨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很重要。所以还是很期待可以从这次微博直播中了解案件的全貌。

    

令人欣慰的是,这次于欢案庭审没有辜负公众的期待,各方证人均到庭。其实在庭前会议时,只有检察员和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合议庭经研究决定,通知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出庭作证。陈光中认为:“各方证人到庭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样更有利于查明真相。”


此前有不少人担心“微博直播会和谐掉”辱母的情节,但事实是,@山东高法的微博一字不差地发布了于欢本人及其母亲苏银霞对于受辱情节的描述。



焦文玉代表说:“庭审之前,我们朋友私下讨论的时候最常提到的一句话是‘是你,你能忍吗’,但是对于事实究竟是怎样,我们确实也不清楚。这次庭审恢复了案件的原貌,消除了此前的各种传闻和猜测。”

 庭审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是此次受邀前来的专家学者,在被问及旁听观感时,他告诉记者:“于欢案二审的庭审过程是一次结合社会高度关注案件与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实践。这次庭审的每一个环节都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比如第十一条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这点在此次庭审的法庭调查环节中就体现得非常充分。”


    

黄京平还提到:“此次庭审中,审判长对于各方尤其是于欢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了充分的保障,可以这么说,这次庭审让人感受到了法庭是一个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

    

另一名作为专家学者受邀前来旁听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表示:“此次山东高院的庭审还是值得肯定的。庭前会议准备充分,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庭审过程严格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走过场,而是实实在在保证了事实调查、证据展示、论证说理辩护在法庭。此次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各方质证,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都严格依法。”卢建平补充说:“还有就是庭审中回应高利贷、正当防卫、涉黑、警察处警、司法与舆论关系等,释法说理,使审判成为绝佳法治教育课堂!”

 审判细节彰显人文关怀

在采访几位旁听的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为审判长点赞。受邀在现场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蔡学恩对记者说:“作为一名律师、人大代表,感触最深的是审判长对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充分尊重。特别是有代理人未能围绕案件关键点发表意见,辩护人也有发表与本案无关的意见时,审判长有足够的耐心在专业上进行提醒引导,并给予充足的时间。这充分体现了在庭审中对律师作用的高度重视。”


庭审现场

    

卢建平说:“审判长调度有方,充分保障各方权益。比如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到庭作证时,于欢的情绪有些波动。此时,审判长照顾于欢的情绪,宣布休庭10分钟,这一个小小的举动彰显了法庭的人文关怀。”

    

焦文玉说:“审判长在长达十多个小时的庭审里对现场的掌控能力非常好,整个庭审非常有秩序。最让我感动的是,审判长对于欢的眼神、语速和语气,让人感受到了善良与正义。尤其是审判长与于欢对视的时候,我当时就在笔记本上写下了这句话。”记者看到笔记本上面写着:“法律无情,法官有爱。” 


庭审公开课上的那些

“全民关注点”

随着一声法槌敲响,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宣布休庭,判决将择期宣告,全社会便一起进入了对终审判决的等待期。终审判决结果人人关注,但在经历了为求得这一“未知数”而完成的整个诉讼程序(特别是二审庭审)的铺垫之后,我们却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甚至觉得判决结果也没有那么重要了。在进行了十几个小时职业、公开、庄重而不乏人性化的庭审之后,法官能够公正、独立、自信地作出判决的程序前提已经完全具备了,他们将根据自己对事实证据、法律辩论的理解,通过合议(也有可能通过审判委员会)的形式作出判决。即使终审判决的结果与我们的观点大相径庭,即使以后又引发了后续的救济程序,我们都没有理由质疑这场庭审,而应该坦然面对和接受司法规律为人类社会带来的这种结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这项改革就是要“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于欢案的二审开庭审理正是践行这一要求的又一个范例,是展现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的又一堂庭审公开课。于欢案二审开庭的过程再一次彰显了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在中国司法制度进步历程中的贡献,体现了符合司法规律的诉讼程序对公正司法的“塑形”作用。

    

要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开放的法庭便是课堂,法庭的认定便是标尺,法庭的裁判便是教材。于欢案庭审的现场有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有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的现场旁听,有庭审过程的微博直播与上千万网民的观看和评论,确实引起了全民关注,而这些具体的“全民关注点”充分印证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的巨大影响。

    

一是地点场所。这场庭审将全民的眼光吸引到了审判法庭里。虽然诉讼各方主体在法庭外都有过很多诉讼活动,但相互冲突的观点、难辨真伪的证据、纷繁复杂的主张最终都必须走进审判法庭的门,提交到审判席上的法官面前,让法官听到、看到。诉讼各方为实现自己的诉求行使诉讼权利,法庭当然予以保护,但这些都应当在法庭里完成才能算数。所以,法庭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最有魅力的场所之一。

    

二是控辩双方。关注在法庭上展现的所有信息,其实就是关注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意见。法庭上的活动不只是控辩双方从自己的角度对本案事实和法律的重述,更重要的是双方诉讼力、说服力的比拼。控辩双方以外的力量,不论是来自社会舆论,还是来自专家学者,原则上都不能形成诉讼的力量,不能成为法官作出判断的依据。我们不能禁止社会评论、专家发声,但其力量只有通过诉讼主体的声音转化过来并进入法庭,才可以影响法官的判断。

    

三是裁判法官。法庭是双方当事人的战场,但主持这场文明战争的人是端坐审判席的法官们。在控辩双方竭尽全力展现自我的时候,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的使命是确保这场战争公平地进行下去。因此,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系到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关系到公众对法庭的评价,关系到司法公信的建立。关注法官,算是关注到了点子上。

    

四是程序活动。公众关注着控辩双方的表现,也关注着每一步程序的进行。诉讼程序的设计目的,就是要把所有证据、事实、法律观点纳入到一个确定的、双方认可并平等运用的程序中。程序是正义依存的载体。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法律观点,可以专题研讨、学术争鸣,也可以街谈巷议、众说纷纭,但这都难以成为审判中心主义所追求的正义来源。

    

五是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公众关注于欢案和其他所有案件的最低的民主标准(也属于程序标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体推进的过程中,公开透明成为最基本、最先决,同时也是最便于满足的关注。所有诉讼活动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展现出来,既是对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有效监督,也是对法庭自信的有力背书。公开透明本身并不直接证明被公开的庭审活动的正确性,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不正确的行为发生。

    

观察以往的案例,公众本来还可能关注另外一些方面,例如:是否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是否存在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的情况,是否存在请示上级、“二审变一审”的情况,是否存在外部干预、影响独立的情况,是否存在司法不廉、枉法裁判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官任性、独断专行的情况,是否存在限制公开、失去自信的情况等等。但令人欣慰的是,对于于欢案的二审开庭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关注或评论。虽然这些本来就难上台面的事尚未完全消除,但法治文明的进步无疑是巨大的。

    

据报道称,旁听于欢二审开庭的各界代表赞誉法庭是“正义的殿堂”“法治的课堂”……如果一场庭审能获得如此高的评价,这一定是一场体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成功庭审,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典范。



于欢案案情回顾

2016

04.14

2016年4月14日 杜志浩等10余人到位于山东冠县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有侮辱谩骂言行。民警出警后,于欢欲离开被阻止,与讨债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4人捅伤,杜志浩于次日凌晨死亡。


2017

02.17

2017年2月17日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7

03.26

2017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2017

03.26

2017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3月24日已经受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并已经组成合议庭,将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开予以审理。


2017

03.29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29日消息,山东高院负责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该院查阅案卷。


2017

05.24

5月24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5月27日8时3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2017

05.26

据央视报道,记者从聊城市冠县纪委获悉: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


大众网聊城5月26日消息,当日,大众网记者从聊城市公安局官方网站获悉,日前,聊城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鲁网聊城5月26日消息,聊城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今天发布消息,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山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5月25日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26岁女民警带领两名辅警抵达现场,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7

05.2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将择日宣判。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于欢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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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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